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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
第一条 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2016年2月6日修正版)(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)和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民政部、财政部、国资委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(发改经体〔2017〕1999号)的规定,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行业服务、管理、协调、监督职能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bob网页版登陆所有单位会员。
第三条 本会会员应每年向协会按会费标准足额缴纳会费。
第四条 本会各类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:
l 理事长单位30万元
l 副理事长单位、监事长单位,5万元
l 理事单位、监事单位,0.5万元
l 会员单位0.4万元
第五条 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、业务量的调整、物价指数的变化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程度,按程序进行相应调整。
第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末以前。
第七条 本会会费收入用于本会履行行业职能、为会员服务和按照本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,不得用于与协会业务无关的事项。
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开具辽宁省财政部统一监制的“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”。
第九条 每年年初协会办事机构应制定会费收支预算。
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期间,应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,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,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。会费标准应在本会办公场所、网站和“信用中国”网站公示。
第十二条 为保证会费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,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审计机关审计、登记管理机关和会员单位的监督,发现有不合理的开支,须进行调整和纠正,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说明权属bob网页版登陆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3年8月3日bob网页版登陆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后实施。